Saturday, March 06, 2010

梁漱溟:對異己者的態度

對方即與我方向不同的人,與我主張不同的人,我們都要原諒他。並要承認對方之心理也是好的,不應作刻薄的推測。同時,在自己的知識見解上要存疑,怕也不必都對。我覺得每個人對自己之知識見解,常感覺自己不夠,見聞有限。自覺知識見解低過一般人,旁人都像比我強。這種態度,最能夠補救各種不同方向(派別)的彼此衝突之弊而互相取益。衝突之所由起,即在彼此都自以為是。如此,則我不容你,你又妨礙我,彼此牽掣牴牾,互相折毁,無非是各人對自己之知識見解自信得太過,對對方人之心理有過於刻薄的看法,而有根本否認對方人的意思。此種態度,為最不能商量的態度。看不起對方人,根本自是,就不能商量,落於彼此相毁,於是大局就不能不受影響了。故彼此都應在心術上有所承認,在人格上有所承認,只是彼此所見尚須商量,然後才可取得對方之益,達於多分對的地步。我每歎息三十年來各黨派、各不同運動的人才,都不可菲薄。但他們都有一個最大的缺點。此缺點就是在沒有如上面所述的那種態度。對對方不能相信相諒;而且自己又太自信。所以雖是一個人才,結果,毁了別人,也毁了自己。毁在那裡?就毁在態度上。人生本來始終脫不開與人互相交涉的。越往後,人生關係越複雜,越密切;彼此應當互相提挈合作,才是對的。可是和人打交涉,相關係,有一個根本點,就是:必須把根本不相信人的態度去掉。把我們說的意思放在前頭,才是彼此相往來的根據;否則就沒有往來交涉的餘地了。如從不信任的地方對人,就越來越不信任人;轉過來從信任人的方面走,就越來越信任人。不信任人的路,是越走越窄的,是死路;只有從信任人的路上去走,才可開出真正的關係和事業的前途來。(1939年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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